⒈ 拿取和收受。
引《三国志·蜀志·刘焉传》“当收 俭 治罪” 裴松之 注引《汉灵帝纪》:“前刺史 刘雋 郤俭 皆贪残放滥,取受狼籍,元元无聊,呼嗟充野。”《北齐书·王则传》:“则 性贪惏,在州取受非法。旧京取像,毁以铸钱,于时世号 河阳 钱,皆出其家。”《元典章·户部五·典卖》:“或虚立诡户,更行取受分文财物。”王闿运 《蔡夫人墓志铭》:“自以居贫,恒严取受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