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审理处治。
引《新唐书·列女传·衡方厚妻程》:“程 徒行至闕下,叩 右银臺门,自刵陈寃,下御史鞫治有实。”《明史·宦官传一·张忠》:“张忠、吴经 发 孝陵卫 充军, 张雄、张鋭 下都察院鞫治。”《清史稿·宣宗纪二》:“命 彦德 鞫治 茂明安 署札萨克贝勒 丹丕勒 等訐控盟长之狱。”
⒈ 审问后治罪。也作「鞠治」。